出口管制法对业者组织建设能力的挑战

2020-12-09 浩富

正如我们在此前的文章中提到的,现代法律制度之下,企业的组织管理——包括岗位的设置、岗位责任的设计、任用人员的资质、对人员的处罚和淘汰程序,都并不完全掌握在企业自己手里。因为很多行业监管法律对企业的组织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现在有了一个新的例子。这就是12月1日实施的《出口管理法》。

  该法第14条规定:“ 出口经营者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且运行情况良好的,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出口有关管制物项给予通用许可等便利措施。具体办法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规定。”

  这一条款,似乎不是强制性要求,而是激励性要求。亦即:如果企业建立了合适的内部管理系统,且认真执行,则监管部门将给予便利措施。

  至于什么算是“良好运行的内部合规制度”,我们需要密切关注出口管理部门将如何定义。但根据以往立法的实践,以及本法的立法目的,可以推知,定义中至少会包含企业的机构建设要求、制度建设要求以及执行制度的人员的要求。

  不能忽视的是,该法第15条和第16条还对出口经营者提出了延伸的管理责任。第15条要求出口经营者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交管制物项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有关证明文件由最终用户或者最终用户所在国家和地区政府机构出具。而第16条要求,出口经营者、进口商发现最终用户或者最终用途有可能改变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报告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

  也就是说,即使出口经营者愿意不享受通用许可等便利措施,仍然需要有能力监控供应链上的境外环节,直到最终用户。

  因为进口商通常在境外,因此这一“延伸的管理责任”主要将挑战出口商对进口商及最终用户的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