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法:企业调岗权应得到支持

2020-11-09 浩富

这是一份十分重要的判决,对企业的人事管理有重大的积极影响。

调岗权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根据,但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未经员工同意的调岗,会被认定为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因此这一管理权略等于无。

但是,今年广东高级人民法院在(2020)粤民申1336、1337号《民事再审裁定书》中,确认企业权权“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单方面调岗,而无需员工同意。

因此,企业要保持调岗权,所要做的事情就是做好合同和相应规章制度。

案情大体如下:


      再审申请人李某文因与被申请人东芝家用电器制造(南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芝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两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6民终10384、10387号民事判决,向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广东高级人民法院查明:

     李某文于2006年1月3日入职东芝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第三条第四款中约定,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在不改变劳动者基本劳动条件的前提下,有权调整其职级、职责而无须获得劳动者确认。

     2018年12月11日东芝公司作出《冰南字[2018]078号关于南海工厂岗位轮换管理规定》,对美的冰箱事业部南海工厂各部门的MPO辅类员工进行轮岗,包括部门内轮岗、体系内轮岗、原则性轮岗;轮岗期限从一个季度至两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

1. 该规定虽然由东芝公司单方面作出,但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内容一致,而非仅针对李某文一人。

2. 李某文的工作岗位从综合管理员调整为仓管员,未明显降低其职级,该调岗行为不具有惩罚性、侮辱性。

3. 李某文并无证据证明其调岗后的工资待遇低于原工资待遇。

4. 而李某文接到调岗通知书后明确拒绝到新岗位上班,属于旷工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所以,广东高级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审判决:东芝公司解除与李某文的劳动合同合法,无须向李某文支付经济赔偿金,并无不当